農村土地承包權不可以無期限轉讓,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土地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三)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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