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規定民間借貸最高利息一般不超過年利率24%,已支付的超過24%但少于36%的部分不予退還,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認定為無效,可已不當得利的名義要求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借款的利息,借款的利息按實際的借款期限來計算,當然合同可以另有約定。民間個人借款如果沒有約定利息則視為不需支付利息,而且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借款的利息。
《民法典》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
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規定,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民間個人借款,無約定利息的不需支付,利率不得違反國家的規定。
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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