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初一女生小夢(化名)于5月4日在校舍誕下男嬰。她自述,去年7月上學的途中曾遭同學父親性侵!拔页俗能嚾W校讀書的途中,他強行和我發生了關系。該男子叫蔡某某,37歲左右,前后共侵犯了我三次,直到在學校生下了孩子”。該女生涉事學校老師表示:從來沒有半點征兆和信息。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性侵未成年人是屬于犯罪的行為,如果是奸淫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的,依據犯罪情節從重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所謂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認定強奸罪,可從構成要件入手: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又稱貞操權),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犯罪對象是女性。
2、客觀要件
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行與婦女性行為。另外,與明知是無責任能力的婦女,如精神病患者或傻呆婦女發生性行為,無論其是否同意,均構成強奸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4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男性,而不管其身份。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主觀目的是與被強奸婦女發生性行為。
正確認定強奸罪,要注意區分以下具體情況:
1、在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的情況下,即使受害婦女沒有反抗,亦應定為強奸罪。在這種情況下,區分罪與非罪的標志主要還是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
2、要注意正確區分強奸與通奸的界限。強奸是強行與被害婦女發生性行為,而通奸則是一方或雙方都有配偶的男女自愿的行為。
3、強奸罪的犯罪主體在主觀方面具有與被害婦女發生性行為的故意,而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犯罪主體在主觀方面沒有與受害人發生性行為的目的和故意,只是通過淫穢、下流的語言和動作調戲婦女,這是二者區別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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